实践篇:防卫的限度与可能面临的处罚

201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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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卫限度的理论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基本适应说”、“必要说”和“需要说”三种。


“基本相适应说”认为,防卫行为同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之间,要基本相适应(不是完全相适应),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否则,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侵害行为,造成不应有危害的,是防卫过当。


“必要说”,主张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行为作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只要防卫行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则无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防卫都是适当。如果不是非此不能制止不法侵害,造成不应有危害的,就应认为是防卫过当。


“需要说”则认为,防卫是否过当,要以是否有利于鼓励和支持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为原则。只要防卫者认为需要,无论实行什么行为,造成什么结果,都是正当的。


修订后的刑法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造成重大损害”,从而降低了界定防卫过当的标准。刑法原有规定的把“超过必要限度”界定在防卫行为同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和损害程度要基本相适应上,不利于对正当防卫人的保护。修订后的刑法总结了实践经验,明确规定防卫行为的力度可以大于侵害行为,在防卫的必要限度上,只要没有“明显超过”,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都是正当防卫。这一修订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正如我在上文所说,对防卫限度的判断受到了许多案外因素的影响。对防卫限度的判断很少以具体侵害和防卫的情节为依据而更多考虑的是防卫的结果。即如果不出现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则很有可能判处正当防卫免责;而如果因防卫造成(不论是可以造成或是意外造成,不考虑防卫人的主观心态)侵害人重伤或死亡,那么防卫人很可能因为防卫过当承担刑事责任。


在防卫过当案件中,防卫人责任按照具体情节区分一般有两种,即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在少部分严重超出防卫限度的案例中,也可能判处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在进行防卫中,尺度和结果的把握是是非重要的,它既是为防卫行为定性和定罪的重要依据,更是量刑的重要考量。所以在自力救济的防卫中,切忌使用过激的手段。

最后的最后,GS同志还是希望我们的社会更加文明和谐,少一些戾气,多一点宽容;更加希望法制的光芒能够普照中华大地,正义能得到及时可见的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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